资料介绍
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散装食品区,本规范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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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超过保质期限的散装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销售,应由经营者或制售者负责销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东莞市********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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