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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银行法规 (doc 391页)
资料介绍
政策性银行法规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发行的审批
第三章 发行与信息披露
第四章 登记与托管
第五章 发行缴款与还本付息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政策性银行法规内容提要: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开发银行,以集中必要的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缓解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对投资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加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能力。组建国家开发银行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以总结,逐步完善、改进和提高。

一、国家开发银行的性质和任务

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正部级单位),对由其安排投资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重点建设,办理政策性重点建设贷款和贴息业务,投资项目不留资金缺口,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组建原则和组织机构
  
组建国家开发银行,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要建立科学和严格的投融资决策责任制,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责权统一;要择优选定项目,负责配置资金及发放政策性贷款,但不对项目进行参股。国家开发银行的金融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开发银行总部设在北京,随着业务的发展,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有关资金拨付业务,优先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必要的职能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和各项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开发银行与新组建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关系是:
(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按照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将现有的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新组建一个人员精干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新组建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政策性投资公司,受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管,其业务范围主要是:承担少数不宜通过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控股的政策性项目;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的重大项目;原由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经营,目前又难以转移到其他单位经营的中外合资或参股项目,以及其他不宜通过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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