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2011年7月潘某入职甲电子公司。甲公司未为潘某缴纳工伤保险。2011年12月6日潘某在操作冲床进行灯架压形生产时,违反该公司制定的“丌能用手直接进料和退料”的操作流程,用手直接退料,丌慎被机器压伤其右手拇指。事后潘某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手拇指末节损伤。潘某出院后,要求甲公司进行赔偿。由于甲公司以潘某存在过失为由拒绝赔偿并拒绝进行工伤申报,潘某自行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2月4日,当地劳动部门作出工伤认定,认定潘发所受伤害属于工伤。此后潘某被鉴定为9级伤残。鉴于甲公司拒绝赔偿,潘某于2012年4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经审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如下:甲公司应支付潘某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