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抵押担保合同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抵押权人:宝洁(中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合同签订地:主东省广州市
为确保甲方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收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拥有的位于 的 (房屋或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赋予乙方以第一优先抵押权,作为履行俣同义务的担保。
二、如果甲方末能按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款,则乙方可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偿债务(包括甲方末付而应付的货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引致的一切有关费用)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合同债务的,乙方有权采取合法手段另行追索。
三.抵押登记
1.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有甲、乙双方向抵押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有关该抵押财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正本交予乙方收执和保管;
3. 所有因抵押登记、保管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四、抵押保险
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义乙方保存。按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的期限。若主合同的期限延长,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甲方的欠款。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保险第一受益人的身份和支配保险金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侵犯和废止。
2.甲方负责缴付保险费;
3.抵押财产的损毁不影响甲方的担保责任减低。如因末获保险赔偿或保险赔偿数额不足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4.乙方可以不需先行索偿保险赔偿金,即可直接向甲方索赔。
五、抵押解除
1、当主合同终止或被解除决以及甲方已经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甲、乙双方即可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关系至此终止。乙方应在甲方付清所有款项后30日内将抵押财产的证件正本退还甲方;
2、所有有关解除抵押关系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六、抵押财产的处分
(一)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即可对抵押财产进行处分:
1、甲方违反主合同及本合同之任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