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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200问 (doc 30页)
资料介绍
新劳动合同法200问(30个doc文件)的内容摘要:

1、对于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来说,《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保护谁的权益呢?
《劳动合同法》是应该向劳动者倾斜,还是应该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并重平等保护,一直是充斥于立法整个过程的问题。最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地位表述顺序上稍有改变。
《劳动法》第1条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资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战略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战略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重规范基础上,又特别提出了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可以说,相对于《劳动法》来说,《劳动合同法》作了“有限度的让步”。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资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设计;
(3)民办非企业单位;
(4)与劳动者建立劳资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
(1)中国境内的企业;
(2)个体经济组织设计;
(3)与劳动者建立劳资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设计、社会团体。
可见,在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
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设计,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资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管理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管理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设计。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样,其实质均为民间组织设计的一种形式。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作为民间组织设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员工建立劳资关系后,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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