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请求事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3月17日至2013年4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即人民币2758.62元(2500/21.75*24=2758.62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2月至2013年11月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5517.24元(192小时×14.3678元/小时×2倍=5517.2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379.31元(5517.24元*25%=1379.31元)。共计人民币689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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