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第三章:考勤记录表的管理
第七条 公司使用统一的《考勤记录表》格式。
第八条 考勤员按照《考勤记录表》的各类出勤标识据实记录考勤。如遇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制定统一记录标识,记录于《考勤记录表》上。
第九条 各部门考勤原件经部门负责人、考勤员签字后必须在每月5日前上报人力资源部。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自动顺延。
第十条 各分公司考勤原件经部门负责人、考勤员签字后必须在每月11日前上报人力资源部。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顺延。
第十一条 《考勤记录表》必须反映本部门、分公司全部人员的出勤情况,不允许漏报、瞒报。
第十二条 考勤按公历年度按月记录。《考勤记录表》按年度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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