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介绍
提示:
1. 如果由于商业秘密等原因导致本附注参考格式中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但是应说明未按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
2. 本附注内容及顺序排列,主要系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稿)附件财务报告披露格式的规定;
3. 不适用的披露事项,相关小标题及说明可略,以求简明,除非以下情况,无论是否发生,均应予以说明:1) 期末应收/应付持有5%(含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单位或关联方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和其他应付款);2) 投资收益汇回是否有重大限制;3) 公司有无需要说明的或有事项/承诺事项;
..............................